事故车辆停车收费有了新标准
超过60天的时间不再收费
2014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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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辛周伦) 日照市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事故车辆停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事故车辆停车费的政府定价标准,以加强日照市事故车辆停车收费管理,规范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不同事故车辆的停车收费不同。事故车辆停车费按天收取,车辆停放不满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含)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20天(含)以内的,按规定收费标准全额计收;21-60天期间,按规定标准的50%计收;连续停放超过60天的,超出时间不再收费。 
  据工作人员介绍,事故车辆停车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停车场应使用税务票据收费,照章纳税。事故车辆停车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事故车辆停车场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类型、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据了解,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内事故车辆停车费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莒县、五莲县事故车辆停车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日照市以前有关规定凡是与该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各类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车型 计费单位 空车收费标准(元) 载有货物车辆收费标准(元)
大型汽车 辆/天 20 30
中型汽车 辆/天 15 20
小型汽车 辆/天 10 15
农用三轮车、拖拉机 辆/天 8 10
摩托车、助力车 辆/天 5
其他非机动车 辆/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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