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获赔后再向雇主索赔被拒
2014年09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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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9月2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辛耀云) 2月19日,刘某的雇员邓某在操作工程车过程中,被廖某喊去帮忙修车,因廖某操作失误致汽车滑动将邓某右腿轧伤。邓某获得廖某的赔偿后,又向雇主刘某索要赔偿被法院拒绝。 
  邓某受伤后,5月3日与廖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邓某住院期间费用由廖某结清。廖某再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6万元,双方就该赔偿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5月5日邓某以其系在等待装车过程中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假肢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廖某已赔偿完毕,现在邓某再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该纠纷经过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被告刘某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邓某受伤后既可向侵权人廖某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刘某主张雇主责任。但邓某就其损害已向侵权人廖某主张侵权责任后,再起诉要求刘某以雇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对原告邓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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