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辅书定价权从中央下放到省
2015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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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10日讯(记者 孟敏) 10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通知,决定将教材价格及部分服务收费标准下放到省级管理,包括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等。
  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今后,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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