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有“觉悟”,引咎辞职才有作用
2016年05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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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时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外公布,以前管理条例中对违规官员的追责方式是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条例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涉事官员均增加了“应当引咎辞职”的内容。这一新修改的规定颇具针对性。它表明,今后在加强政府监管机制上,尤其是强化相关政府官员的责任方面将有更高的要求。
引咎辞职作为一种追责机制,弥补了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空当。行政处分只是一种警示性处罚措施,不触动涉事官员的核心利益,很难说是一种有力的处罚,而工作中的失职或渎职往往也很难构成犯罪。所以加入引咎辞职的规定十分必要,这意味着涉事官员很可能会因为失职或渎职行为“丢掉乌纱帽”,而非像以前那样处罚姗姗来迟,或者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党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机制早已有之。200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就明确把“引咎辞职”列为四种辞职的情形之一,还具体到“群体性事件处理失当、灾情疫情处理不力、纵容配偶子女违法”等九种情况。这一规定出台之后,一度引起了学界浓厚的研究兴趣和社会热议。
其实,引咎辞职不仅是一种制度规定,一种非强制性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更是表明了一种对待权力的态度,体现了政治伦理的水准。我国倡导的公职人员对待权力的正确态度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用来服务于人民,在各自的岗位和职位范围内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有很多岗位和职位还关涉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容不得敷衍、马虎,更容不得玩忽职守。
因此,各级官员应该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道德感对待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由于自己的过失、疏漏而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产生了恶劣影响,就应该主动自责自省,或者及时诚恳道歉,或者引咎辞职。这才符合政治伦理,也就是俗称的“觉悟”。
然而,在现实中,涉事官员引咎辞职的情况仍然属于稀罕之事,多数涉事官员要么抱着得过且过、能拖则拖的心理赖在官位上,要么在上级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甚至被责令辞职。更坏的情况是,因自身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政府部门和涉事官员,为了逃避责任,竭力掩盖真相,甚至打击揭发真相的人。这就缺乏起码的从政道德感,更构成了对政治伦理的戕害。也就是说,部分官员个人的政治伦理水平较低,“觉悟”还不够。像那些帮助子女吃空饷的官员,一旦违法违纪行为坐实,绝大多数“退钱”了事,还没听说哪一位为此引咎辞职的。
现在,官员引咎辞职的各项制度可以说基本完备,需要的就是形成习惯和氛围。如果涉事官员本人缺乏从政道德感,政治伦理水准低下,那么就很可能千百万计推卸责任,想方设法死保官位,更不可能主动引咎辞职。所以,需要通过有效、及时的上下结合的压力传导机制,在政府相关官员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过失时,促使其主动返躬自省,诚恳承担责任,勇于引咎辞职。上级政府组织应该对政府重大过失及时公开,有针对性地加以批评,而非遮遮掩掩,袒护涉事官员。舆论媒体要及时广泛地传达民众的反应和意见,形成针对涉事官员的强大民意压力。只有切实形成任内重大过失引咎辞职的氛围,落实引咎辞职的机制,才能促使各级各类官员认真负责、勤政亲民,做好做实任内的工作,维护好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维护好民众的切身利益。
此外,也应该对引咎辞职的官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区别对待,给予出路。引咎辞职之后,并非永远脱离干部体系,也并非“永世不得翻身”。对于那些本身素质不高、工作敷衍草率、服务人民意识差的官员,在因重大过失被迫引咎辞职后应该及时清理出干部队伍;而对于那些一直以来能力突出、工作认真,只是因为偶然原因而造成重大失误而且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应该根据其自我反省和改进的情况重新任用,使其继续发挥作用。这也有助于鼓励涉事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将引咎辞职机制作为提高官员政治伦理水平的抓手。
(作者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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