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只是其一
2016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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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付费搜索属于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并特别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这部暂行办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以百度推广为标志性产品的付费搜索广告,在国内至少已有十年以上历史,但一直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这既给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很大操作空间,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也给各种欺诈性、虚假性、夸大性广告制造了有利机会。
  发生于今年5月的“魏则西事件”,再度暴露付费搜索监管缺位之弊,引起公众强烈诟病。可以说,日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及这部暂行办法,就是受“魏则西事件”影响,相关部门顺应互联网广告发展、针对付费搜索定位不明等问题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付费搜索就是广告后,也就将其纳入相关法规规范管理的范畴。
  不过,付费搜索只是互联网广告的其中一种形式,从这个角度看,暂行办法仍有不足之处。其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倒是比较全面,但在具体罗列互联网广告包括的形式时,还是不够详尽,没有及时跟进互联网广告的最新发展变化。比如一些商业性推广文章(俗称“软文”),已经“进化”到直接把推广文字插入正文内。此外,网上层出不穷的事件营销、整合营销,也对互联网广告监管提出了挑战。
  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互联网广告,其中关键,不仅在于及时明确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还在于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有创新手段。此前,付费搜索在暴露法规缺位的同时,也明确指向了企业责任缺失、不作为,所以,既要用法律手段让企业不敢“作恶”,也要通过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让企业主动“不作恶”。(摘自《钱江晚报》,作者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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