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32万,牛启忠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6年09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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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启忠受贿案宣判现场。 (通讯员供图)
     本报9月7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江涛 桑爱红) 9月7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牛启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牛启忠利用担任山东省滕州市市委书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收购、发展经营、土地出让金减免、提高土地容积率、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陈正德、王刚等6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5.1005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132.686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启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牛启忠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牛启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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