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再提高
一级伤残职工月增近200元
2016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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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李榕) 10月18日,记者了解到,按照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自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待遇将于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则以德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悉,这已是山东连续十二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待遇将于今年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对于调整的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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