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答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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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参保职工回外地老家生孩子,生育费用怎样报销?
  答:参保职工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额为威海市与定点医院的结算金额2800元,超出2800元的部分需由个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异地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须由经治医院分别开具。其中,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作为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定额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在个人回威海后,持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社保卡、发票清单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领取。
(褚小楠)
  问:现行政策对产假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威海市人社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46号)规定,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下列内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另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在山东省范围内,正常生育的产假合计为158天,参保职工法定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省级地方条例增加的这60天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发放。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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