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应尽快让企业“热”起来
2018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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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兵

  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透露,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政热企冷”等问题,一些企业采取“昼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监管。与此同时,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标准制定滞后、行政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这几年,中央对大气污染治理越来越重视,对地方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央不断派出环境督察组深入到各省(区、市)进行督察,一旦地方大气污染治理不力,就有可能被约谈,被问责,有的地方负责人有可能被撤职降职,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整治十分重视——治理大气污染成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再不顾环保要求引进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就不是认识水平的问题,而是政绩观、大局观问题,是政治觉悟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控制大气污染却不那么积极。毕竟,要达到大气排放标准,企业不但要对设备等进行更新,而且要治理,会增加不小的成本,有的甚至把所有的利润都搭进去,也解决不了问题。因而,有些企业总是想办法偷偷排放,反正就算被逮住了,最多也就是被罚点款。
  治理大气污染,政热是必要的,但关键还在于企业什么时候也能“热起来”。要让大气污染治理不再“政热企冷”,关键是要有健全的治理机制。首先,法律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但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缺失;虽然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但相关限值标准尚未制定;制药、农药、包装印刷等行业也缺乏具体的排放标准。显然,法律上的这些缺失急需尽快填补好。
  其次,行政执法要规范统一。要搞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的执法规范和解释,使基层执法有充分的依据;要把行政强制措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执行标准统一起来,从而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在司法保障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刑事处罚标准等方面要一致起来。
  另外,要切实强化源头控制。要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让污染企业付出应有代价,而不应让政府帮那些企业收拾烂摊子。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当前关键是痛下决心,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融合,拒绝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投资项目,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对造成污染的,必须按国家标准严肃处罚,哪怕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只有让企业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没有了退路,才能使他们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热情高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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