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5家超市,3家冷柜“不够冷”
市中区食药监局公布10月份冷冻食品销售检查结果
2018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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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王皇) 近日,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今年10月份对辖区内大中型商场超市进行公开评价检查的情况。检查5家大中型商超,其中有3家出现了部分冷冻食品贮存温度未达到标签标示温度的问题。
  记者从市中区食药监局了解到,10月15日至17日,该局对全区5家大中型商超进行公开评价检查,这是对大中型超市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在这5家超市中有3家部分冷冻食品贮存温度未达到标签标示的温度。这3家超市分别是华润万家阳光新路店、北京华联生活超市领秀城店、济南市中大润发超市。
  “冷冻食品的标签标明要在-18℃贮存,我们去检查时发现,有的超市可能是设备老化,虽然冷柜设备设定温度是-18℃,但测出来里面比这个温度要高。”市中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还有的超市设备开启的温度就高于-18℃。
  冷冻食品的种类很多,市民们比较熟知的有冻海鲜、冻面食和冰激凌等,这些冷冻食品的标签上都会注明贮存温度,多数为-18℃,也有其他温度要求的。“贮存温度是食品达到保质期的前提条件,这些食品的贮存都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这个条件下,设置了保质期。贮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保质期就会受一定影响。”上述负责人解释。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就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同时,在第一百三十二条还规定了罚则,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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