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2018年1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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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卿(身份证号370221195709204537):
  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17日立案查明:
你在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号盛世美域小区14号楼1单元102户负一楼的场所内从事医学诊疗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7日,且擅自执业的人员(王学卿、男)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青城卫证保决字【2018】019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医罚字[2018]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医罚字[2018]038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城阳区王沙路1169号惜福镇街道卫生院内)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韩同浩、苗萌萌
  联系电话:0532-87882279
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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