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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通报食安案件审判情况,1/3是夫妻、亲属共同犯罪

  青岛市中院通报食安案件审判情况。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潘旭业 张晓鹏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3月14日,青岛市中院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2018年3月至今,青岛中院对109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判决罚金2033.4万元。
  青岛市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3月至今,青岛法院对109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增加34.6%。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5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3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11人;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销售按照假药论处的药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和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家庭成员犯罪比例仍然较大。判处的109名被告人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占33.9%,例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青岛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为青岛成为全国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始终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109名被告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4人,实刑率57.8%。缓刑主要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从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非法所得很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被告人。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033.4万元,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坚持快审块结,坚决打击不法分子气焰,增强民生保障责任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都认罪悔罪,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会上,黄岛法院介绍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经验,黄岛法院2016年11月设立了青岛首个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法庭设立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60 件,判处罪犯66人,占全市的40%,审结行政案件8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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