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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内不得向用户收费

     本报记者 戚云雷     

  2018年11月,国家邮政局网站发布消息,为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起草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指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通知收件人到智能快件箱提取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快递的运单信息、取件方法、智能快件箱布放地点、快件保管期限、逾期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指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保管期到期6小时前再次通知提醒收件人及时从智能快件箱取出快件。因用户不同意支付逾期费用等原因造成逾期未取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快件并联系用户,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妥善处理。对在约定保管期内的快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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