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保护法规真正成为“遮阳伞”

齐鲁晚报     2019年07月03日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夏日高温,多地进入“炙烤模式”。山东省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今明两天,鲁西北、鲁中和鲁西南地区将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其中,济南、德州、聊城、滨州、东营、泰安、淄博、菏泽和济宁等9市的部分地区在37℃以上,局部可达39℃以上。
  防暑降温已成当务之急。对一些人而言,应对高温天气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待在室内,开开空调降降温,吹吹风扇散散热,暑气也就消得差不多了。实在不行,还可以“远走高飞”,哪里凉快就到哪里呆着去。对相当一部分户外劳动者而言,高温天气则是一个很大的麻烦,应对起来要困难得多。相比于所在的企业或单位,他们大都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即便酷热难耐,“高温作业”损及自身正当权益,也往往不愿或不敢“争辩”。
  也正因为如此,早在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就专门联合推出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省区市也针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出台了一些“办法”,从法制上为户外劳动者支起了一顶应对高温天气的“遮阳伞”。有了这样的“遮阳伞”,户外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有了更强有力的保障。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遮阳”效果似乎还不够理想。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除非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温情况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可是,在某些地方和单位,如此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在执行层面大打折扣,不少户外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严重“超标”,停工、轮休等“高温权益”只停留在纸上。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很多时候,实际情况却是,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的高温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户外劳动者,获得的高温津贴反而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一些企业只是拿绿豆汤之类的防暑降温饮料,敷衍“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让法制真正成为户外劳动者的“遮阳伞”,恐怕还需不少事情要做。其中,最紧迫也最有效的措施应该是这样两项:其一,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作业专项检查,更主动更充分深入现场,发现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纠错并对各种“以身试法”者严加惩处。其二,相关部门可通过开设专门的维权电话等方式,畅通户外劳动者维权投诉渠道,让“高温权益”受损者能更便捷更安全地投诉,更及时更有力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实,这些季节性很强的举措并不会带来多大的“工作量”,只要真心去做,就不难见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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