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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无工伤补偿?
文登仲裁委:法定义务不能私下约定抵消
  • 2011年1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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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8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王健 姜英杰) 文登一家商场聘用了一名女员工做家电促销员,约定“工伤费用自负”。今年3月,该女员工在下班途中受伤。起初商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文登仲裁委裁决,商场最终赔偿该女员工6万余元。 

    2008年10月4日,文登姑娘小王应聘到当地一商场做家电促销工作。当天,小王与这家商场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除了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在特别约定中,商场还加上了“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手写条款。 

    今年3月25日晚下班回家途中,小王被机动车撞伤左腿,治疗出院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

    在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时,这家商场拿出那份合同,以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特别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0月,小王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约定抵消,商场与小王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

    经过20多天的调解,这家商场于11月7日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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