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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骗贷190多万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 2011年1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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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8日讯(记者 徐萌 实习生 马迪 通讯员 冯宪印) 11月6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利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4日11时许,兴城街道办事处的宋某报案称,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的田某以他的名义,向银行骗贷3万元。通过调查民警发现,从2007年以来,田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诈骗,诈骗贷款金额达193.8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同时查出,该银行的客户经理张某在没有核实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身份证是否真实等信息时,便为田某办理了贷款业务,并都顺利地通过审核。而且,多项贷款业务的办理与田某骗贷的手段极其相似。

    经过调查,田某与某银行兴城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是朋友,田某通过张某认识了该行行长侯某某和信贷专柜柜员于某。为了使自己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他们三个人能够提供方便,田某便多次向他们三人送礼。2007年以来,田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多次冒充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某银行兴城支行诈骗贷款24笔,共计193.8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

    据了解,张某、于某违反了《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对借款证明材料、借款人偿还能力、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等未认真审查,违法向田某等人发放贷款28笔,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造成经济损失222.8万余元。侯某某自2007年以来,利用担任某银行兴城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田某贿送的购物卡、手机、奥运吉祥物饰品等物品一宗,总价值8400元,为被告人田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谋取利益。

    后经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田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处罚金30万元;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6万元;判决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此案涉及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这是高新区历史上首次以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名侦办、公诉并判决的案件,它的成功侦破、公诉和判决,对公安机关今后工作有极大的指导意义,极大地震慑了区域内涉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有效地促进了金融秩序稳定,维护了金融机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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