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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团购餐券 索要发票遭拒 |
| 地税局回应,不开发票可处1万元以内罚款 | |
- 2013年0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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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红 报道
本报1月10日讯 “昨天在美团网上团了两张亚马逊巴西烤肉的自助餐劵,可到店里吃完饭后烤肉店就是不给开发票,这不是逃税吗?”10日上午,芝罘区的代女士向记者反映。 据代女士介绍,昨天她在美团网上团购了两张南大街附近的亚马逊巴西烤肉的自助餐券,每位49元,原价是59元/位。到店内就餐完毕后,代女士习惯性索要发票,没想到被该店服务人员拒绝,并表示若要开发票就要按原价消费,也就是补交原价与团购价的差额10元/位。 “以前也团购过餐券,就给开了发票。”代女士发出疑问,饭店经营不应该开具发票吗? 经常在网上团购餐券的小李也表示,在他的多次团购经历中,很少有商家愿意给团购顾客开发票。“商家对于按原价消费的顾客都是发票能免则免,要么就用饮料顶,更别说团购顾客了。”小李说。 10日上午,记者在美团网上找到代女士所说的这家烤肉店,并以消费者身份致电询问,服务人员明确回答,团购客人没有发票。 随后,记者又在团购网上随机选取了3家餐馆一一询问,其中只有上夼西路的惠兴涮烤屋回答可以开发票,但服务人员表示,只能给其他饭店的发票。 问及为何不给开发票,这几家店的服务人员均表示,团购价比原价优惠很多,利润较低。 烟台市地税局征管科负责人回应,按照规定,消费者在餐馆消费,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开具消费发票,如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可处餐馆经营者1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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