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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施行的“中小学违规办学责任追究办法”,一些学校出台贯彻实施方案
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将严惩
  • 2013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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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学校都在严查,一些培训班还在打着“在职名师授课”招牌。                             本报记者 张跃峰 摄
  本报聊城3月7日讯(记者 张跃峰) 近期,全市部分中小学校及县(市)区相继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新施行的《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贯彻落实,并出台贯彻实施方案,决定将集中开展一次办学行为大检查,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还特别强调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将严惩。 
  据介绍,《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今年开始实施,分别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列出了违规办学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规办学包括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未按规定组织考试等15种情形;普通中小学校违规办学包括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批准设立实验班等16种情形;普通中小学教师违规办学包括歧视或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收受家长贿赂等6种情形。 
  根据规定,违规办学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针对这一责任追究办法,聊城不少中小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相继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并纷纷出台贯彻实施方案。根据聊城三中出台的实施方案,3月1日至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将通过对照严格排查办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彻底整改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6日,阳谷县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也就相关工作事项做了安排部署。 

有培训班仍宣称“在职名师授课”
  尽管新学期刚开学,当前还不是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招生的旺季,可在城区一些中小学周围依然挂满了各培训学校的招生广告。 
  在龙山幼儿园附近,有一副刚张贴不久的招生广告牌,培训班就在城区一处写字楼,招生广告上醒目的标语对外宣称,他们是“在职名师一对一”教学;在文轩中学周围,一个号称专门从事小学、初中、高中各科辅导的培训班,则打出了“在职教师授课提分快”的诱人标语;在健康路北顺小学附近,打“一线名师”招聘的培训机构广告就更多了,几块挨挨挤挤在一起的招生广告牌,都在争相宣传自己有“真正的一线名师”、“地市重点中学的名师”。 
  这些所谓的一线名师从哪里来?记者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随机拨打了一家培训班的招生电话,对方的招生人员一听来了生意,当即介绍起了自己的优势:小学老师都是北顺小学、实验小学的在职教师,经验很丰富。听记者说,邻居家的孩子上高中,有点偏科,近期也将参加培训班。这名招生人员热情地说,如果能给他们“介绍人”,可以给介绍者提成或孩子上课时有优惠,并强调高中老师也是“一中、三中的老师,利用周末出来挣点小钱”。
查得正严,在职教师不可能犯险
  对于培训班宣称的“在职教师授课”,记者随机在北顺小学门口对接孩子的学生家长进行了调查,大多数家长对此存在疑虑。据一位学生家长介绍,现在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都要先进行试听,授课的是不是一线在职老师,到时候听一节课基本上就能确定。而且,在街头招生的培训班中,一般规模相对都不大,正常情况下也没那实力,吸引不来一些名校的在职老师。 
  调查过程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聊城的一些中小培训班,教师资源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招聘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这些招聘人员既是招生人员,平时也能给孩子上课;另一种是招聘兼职人员,由一些在校学生或在职老师利用周末或晚上的休息时间来上课,只不过最近这几年随着禁止在职教师参加有偿补习的力度加大,兼职授课的人群基本上以在校大学生为主。 
  聊城三中一工作人员的回应,从侧面也证实了记者这一调查。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最近这些年学校在职教师参加有偿补课的行为已得到了杜绝。特别是新学期开学以来,随着《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实施,学校专门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在会上特意强调了这一点。

◎新闻延伸 教师动员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也不成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与此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四)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记者 张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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