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灯晃眼酿撞人致死惨剧
交警:不按规定使用车灯属违法行为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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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张帅) 近日,长清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货车司机夜间行车时,由于视线受到对面车辆的灯光干扰,而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自行车驾驶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为此提醒机动车驾驶员,为保证夜间行车安全,应正确规范使用远光灯,文明驾驶。
3月10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左某杰(男,39岁,德州市齐河县人)驾驶鲁A0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0.1公里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田某友(男,60岁,肥城市人)发生碰撞,随后田某友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货车驾驶人左某杰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据嫌疑人交代,事故发生时正赶上夜间会车,对面车辆开启的远光灯干扰了他的视线,致使他未能及时避开在前方骑自行车的受害人,从而酿成惨剧。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以下情况应避免使用远光灯:在照明较好的城区道路行驶时;在窄桥、窄路上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在没有路灯、照明条件较差或在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后车应关闭远光灯。
“开车遇远光灯时,驾驶员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示对方变灯。如果示意之后对方还是没关,可减速慢行,视线避开发光点,让其通过后,再加速行驶。”交警表示,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属交通违法行为,希望驾驶员正确使用远光灯,做文明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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