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注销后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原告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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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17日讯(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珍 虞增福)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事后找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证未按规定年审已被注销,又涉及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偿。日前,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属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2013年12月30日王某为新车在聊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2014年4月12日20时左右,王某驾驶该车在聊城香江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双方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32万元,事后向聊城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被告聊城某保险公司以原告驾驶证从2008年后一直未年审,认定其驾驶证是无效证件,其行为属无证驾驶,还以原告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是肇事逃逸为由,坚决不同意赔偿。为此,2015年1月,原告王某将被告聊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金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车辆驾驶员上路行驶的重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王某虽然在2002年11月已取得驾驶证,但该证有效期为2008年11月,此后,原告从未按规定年审过,直至被注销。2014年4月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证件已超出有效期5年多,故原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已经丧失,应认定无证驾驶。
  法院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原告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肇事逃逸足以认定。
  另外,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原告已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认可,足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保单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已清楚明了,并充分理解。故原告称没见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告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庭审中原告虽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其证言并不能对抗原告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的事实。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最后,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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