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
本报烟台7月7日讯(记者鞠平 通讯员 刘国军)“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改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不遵守纪律,欺辱其他人犯,建议从重处罚”。7月7日,记者获悉,烟台市芝罘区将出台《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规定》,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将纳入量刑情节。
据介绍,7月2日下午,烟台市芝罘区公、检、法三家就拟联合出台的《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规定》进行讨论修改,这一规定是指将在押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经过公安机关考察评定记录在册、检察机关监督审查并在公诉时提出建议、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后,将作为衡量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一个酌定情节,成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并将在判决书中注明。
据芝罘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押人员的各种表现都将被记录,量刑时这将成为法官参考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表现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一贯不遵守监规纪律,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侮凌辱其他人犯的,则可能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