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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炒地者,禁止再买地
济南出新规封杀炒地行为,有人恶意抬高地价将中止交易
  • 2010年08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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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9日讯(记者 张璐)《济南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细则(试行)》近日正式公布施行。这部新规明确规定,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竞买人恶意竞争造成价格畸高等情况发生后,土地交易可以中止。

    保障房用地出让参考评估价

    新规规定,出让人对拟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土地面积的测量和出让评估报告。参考评估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周边市场销售价格、建安成本、税费、行业平均利润等因素拟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评估地价。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等民生项目的出让起始价可参照出让评估地价拟定。

    闲置土地者不得参与竞买

    新规规定,自然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闲置土地的、囤地炒地的、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在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关联单位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等7类主体被明确禁止参加竞买活动。

    关联方作梗可终止交易

    新规继续沿用价高得之的规定,但明确“如因发现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外界因素干扰、竞买人恶意竞争造成价格畸高等原因,致使挂牌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时,出让人有权中止交易,竞买人报出的价格继续有效”。此外,若因不可抗力、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中止期间,有竞买人退出竞买、导致中止的因素四个月内无法解除、基准地价调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出让人可终止出让活动,待条件

    成熟时另行组织出让。

    针对竞买人的利益方、关联方妨(阻)碍其他竞买人行为的,新规确定,出让人可视情况终止挂牌活动,同时该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一年内不予退还并不计利息,且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土地价款半年内付清

    对于成交后土地价款缴付,新规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应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采取分期缴纳的,首期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应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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