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17日讯(记者 王海龙)“企业最迟应该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书面和网络双备案制度。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监察将依法进行查处,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8月17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严格劳动用工备案规定,并将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单位严肃查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王焱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后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8月份开始,济宁市的劳动合同备案、审查等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关系科(股)负责管理。用人单位须在劳动用工发生变化的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进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