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驾新车出意外该谁担责?
驾车人和4S店赔偿责任划分成本案焦点
  • 2010年08月18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广华 晋森 本报通讯员袁鹏
  • 【PDF版】

    事故现场。

    文/片 本报记者 黄广华 晋森 本报通讯员袁鹏

    2009年10月22日,许某和同事张某、屈某、孟某到济宁市车站西路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车并试驾新高尔夫轿车,当许某驾驶试驾车经过一个弯道时发生意外,造成车上五人一死四伤。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驾车人和4S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50余万元,而4S店也将驾车人告上法庭,索赔出事车的损失。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济宁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事故股张兴华股长告诉记者,2009年22日,民警接报警电话,称滨湖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轿车行驶中突然失控翻下路基。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现场只留下一辆翻下路基受损严重的轿车,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证实,其中一个伤者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4S店工作人员毕某交代,当日,屈某带朋友许某、张某、孟某来车行买高尔夫轿车,并要求试驾。屈某和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承诺书。儿人提出新车来到附近的滨湖大道试驾。后经鉴定,事发时轿车速度在122—134公里/小时。行驶至弯道时,驾驶人许某向左打方向盘,随后该车翻滚后栽到路基下。坐在后排中间的张某被甩出车外身亡,其余四人受伤。张兴华股长介绍,该车是新车,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保险。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发生意外时的驾驶人许某和4S店告上法庭,而4S店作为被告的同时,也将签订试驾协议的屈某和事发时驾车的许某告上法庭。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李律师认为,除了许某应当承担责任以外,作为汽车销售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试驾车所有权是属于销售商的,销售商理当承担责任。其次,在试驾过程中,试驾员并没有审查许某的驾驶资格。另外,在封闭道路是不允许汽车上路的,但销售商为了让车的性能得到充分体现,特意找了这段封闭路段试车,从而因车速过快出现事故。根据交警的测速,当时许某驾车时,车速至少达到120公里/小时,但销售商并没有制止,没有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而汽车销售商的代理律师王律师认为,因为屈某已经签署了试乘试驾协议,屈某和当时驾车的许某违反了协议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这次事故应由许某和屈某负责。

    汽车销售商的代理律师王律师认为,本案不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因为试驾的路段属于封闭场地,不属于正常的车辆行驶路段,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许某和屈某由于在试车过程中出现事故,使车辆遭受损害,侵犯了汽车销售商的公共财产权利,所以许某和屈某应赔偿汽车销售商的车辆损失。

    该案的主审法官王福伟认为,许某和汽车销售商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是本案的焦点。许某的赔偿责任是主要的,但汽车销售商在民事上有没有过错,该不该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尽管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但目前在试乘试驾方面并没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另外,签署试驾协议的屈某有没有责任也是本案的特殊地方,屈某既然签署了试驾协议,就应该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并没有认真履行,一般合同责任不能附带到民事赔偿中。

    济宁交警支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表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机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试驾者驾驶无牌新车上路试驾发生车祸,责任由试驾者与汽车经销商协商分担,协商不了,则可通过法院处理。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驾新车出意外该谁担责?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