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9日讯(通讯员邹荣平 李宝鹏 记者 马峰)为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临沂市“老工伤”人员纳人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500余名“老工伤”人员将纳人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
此次“老工伤”人员待遇纳人统筹的项目包括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及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意见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纳人统筹补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缴纳的“老工伤”人员工伤补偿金根据纳人统筹时工伤职工实际发放的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4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市直2009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医疗费11000元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符合供养条件的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补偿金计算到18周岁。
另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丧葬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基金列支,不再计算补偿金。已退休1-4级工伤人员存在护理依赖的,只计算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
据悉,临沂目前大约有1500余名“老工伤”人员,纳人统筹工作将在在2010年11月底之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