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19日讯(记者 王文彬通讯员杨兆峰)高唐县某水利站长李某私自贪污公款,16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赃款15万元。
58岁的李某,1993年任高唐县某镇水利站长。2005年9月,李某以水利站名义虚构建设项目申请“民办公助”补助资金。2006年7月,李某骗取省政府拨付“民办公助”补助资金15万元,并在县地税局开据9万元修桥发票和6万元挖土方工程款发票,将补助资金15万元取出,存入农行开设的个人存折中。
高唐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受聘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补助资金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赃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