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对基层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不是司法判决,也不等于道德审判,只是选民表达信任与否的形式。代表是否得到了选民信任,应尽可能让选民来表态。
□本报评论员沙元森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
通常而言,一个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力不过“芝麻大”,能有64人联名要求罢免,看来选民并没有忽视基层代表的职责,也说明选民的民主意识在逐步增强。有关部门对此应该给予必要的呵护,不必太惊诧。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如果选民只有选举权,没有罢免权,或者罢免权因为受到诸多限制不能落实,这样的选举难免成为流于形式的盖“橡皮图章”。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如果选民对基层人大代表都不能顺利行使罢免权,就谈不上监督代表、监督政府。选民有了罢免权,代表或官员才会感到压力,才会对选民负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对于联名申请书,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作出回应,表示要依法处理。但是根据以往案例和现有的罢免程序,这个要求能否实现还面临很多问题。
基层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新闻屡有报道,而由选民直接发起的则鲜有成功。那些被罢免的代表基本都是因为违法乱纪,然后由官方发起,比如浙江省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在4月6日召开会议,依法罢免杨曙忠的台州市人大代表职务。在此之前,杨因醉驾致使4人死亡,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仅基层人大代表,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被罢免也大多如此,以至于一些人大代表在被罢免和违法犯罪之间画上了等号。违法就被罢免,否则不应被罢免,如此认识一旦成为共识或者惯例,人大代表是否被罢免往往要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认定,人民的监督可能流于形式。
在我国,选举的本质是权力委托,是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移给自己所信任的代表。可见,得到选民的信任,才是当选人大代表的必要条件。很难设想,选民愿意把自己的权力转移给他们不能信任的代表。这次被要求罢免的人大代表赵之毅表示,他一直都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人大代表职权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根据他的逻辑,违法才是被罢免的前提,不然就是无理要求。与此相应,下城区人大也认为,如果赵之毅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成了罢免人大代表的前提是什么。违法乱纪者将被罢免,这显然没有疑问。有疑问的是,对于不违法只是不作为或者有作为但不被选民信任的基层代表,是否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目前,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理由。现行选举法也只规定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提出理由,但具体是哪些理由并没有相应细则。如此一来,选民要主动罢免基层人大代表颇不容易。要解决这个难题,还有待于法律条文的细化,在细节上保障罢免权的可操作性。
对于选民行使罢免权的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也应当有全新的认识。选民对基层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不是司法判决,也不等于道德审判,只是选民表达信任与否的形式。代表是否得到了选民信任,应尽可能让选民来表态,相关机构的“把关”不宜太多。有了这个认识,基层民主才能不断扩大,选民的罢免权就能成为监督代表和官员的“尚方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