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王伟强)一大学生在泰城某旅馆居住时,价值近五千元的电脑被人偷走,但是对于该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旅馆和失主各执一词。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王庄社区的这家旅馆失主小李的房间。小李说,他是新泰的,马上就要上大二了。8月初到泰城一家单位实习,因为实习的时间不太长,也为了方便上下班,就以每天十元的房费在这家旅馆住下了。“昨天晚上9点左右,我工作完后回到旅馆,发现房间内一片凌乱,窗户也被打开了,放在床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当时就蒙了,过了好一会才想起来报警。”小李说,他的电脑是花了近五千块钱买的,还没怎么用,就给偷走了。“电脑是在旅馆里丢的,旅馆防盗设施不行,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该旅馆老板说,他已经在店内张贴了“请妥善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的提示语,顾客来住店,他都提醒把电脑等物品保管好。旅馆该做的都已经做了,电脑丢失没有责任。
山东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说,顾客住进旅馆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旅馆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顾客丢失财物,旅馆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对顾客进行民事赔偿,待案件破了以后,旅馆再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