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市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办法》明确,养犬管理区为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养犬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是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要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单位养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二是要具有养犬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三是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设有安全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遛狗】
需要戴链,白天不能出门
《办法》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区,各种医疗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市、区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他人休闲设施。乘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出门遛狗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免疫标志和犬牌,犬只加戴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养犬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犬牌,并携带《犬类准养证》;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导盲犬、扶助犬不受本办法中关于禁止养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的规定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处罚】
犬只伤人,处罚狗主人
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因养犬干扰邻居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遛放犬只,对犬只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养犬、售犬的,擅自举办犬类活动的,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未对犬只定期免疫注射的,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的,违反规定出户遛放犬只、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客运车辆的,未办理饲养手续擅自养犬的,禁养区饲养犬的,责令纠正,视不同情况予以50-5000元罚款,拒不纠正的,统一收容犬只。
伪造、买卖免疫、登记等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