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刘彦朋 通讯员 冯永华)自己的厂子生产警报器,竟在自己车上装了一台。23日上午,这名车主行至莘县临观路与北寨路路口时,被莘县交警没收警报器,罚款1000元。
23日上午11时许,莘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临观路执行巡逻任务,行至北寨路口附近时,一辆豫JD23××号的皮卡车顶部装载着警方专用制式警灯和警报器,但车体与制式警车明显不同。民警询问车主才知道,该车隶属河南省一专业生产警用车辆警灯警报器的私营企业,这次来聊城市几个县区联系业务。
车主称,自己知道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违反法规,但自家厂子就是生产这些产品的,“自己公司的车上装一个应该没啥问题吧”。民警解释说,除公安部门及国家特殊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喷涂,加装警灯、警报器等警示装置。因工作需要从事抢险救援,医疗急救等工作的特殊车辆,加装警报器或者是喷涂车辆外观颜色时,必须与制式警车有明显区别,否则等同于违法行为。
最后,交警依法没收了该车主的警报器等用具,并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