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3日讯(通讯员曾宪权 吕佼记者赵壁)在青岛工作的张女士5年前跟丈夫离婚了,离婚后两人一直都在青岛工作,女儿归前夫抚养。但是没想到女儿被前夫送到在北京的父母那里读书,张女士想见女儿必须得去北京,很不方便。张女士为了看女儿将前夫两次告上法院。
2005年4月,张女士和丈夫在市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发达成协议,约定女儿小媛(化名)跟随父亲夏先生共同生活,张女士有对孩子的监护和探视权,每周可以探视女儿一次。
2006年3月,张女士的前夫夏先生书写了一份字据,承诺保证张女士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自由探视孩子,在孩子寒暑假可将孩子接回青岛小住,并保证家人在张女士探视孩子时不加阻挠。
据了解,张女士和夏先生均在青岛工作,两人的女儿小媛目前在北京读小学四年级,学校是寄宿制,小媛周末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张女士平时要工作,看女儿只能去北京看,她想趁女儿放寒暑假的时候,将女儿接回青岛跟她住一段时间,前夫都不同意。张女士因此将前夫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到北京市去小媛的住处探视女儿一次。张女士要求女儿放假时回青岛跟她住一段时间的要求被驳回了,因此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中院认为,长期在北京就学,已步入学生时代,探望权的行使也应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稳定,并认为一审确定的探望方式,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又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故应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