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王颜 通讯员 赵为民侯飞)泰城两施工工地一个未对散料进行掩盖,一个泥土撒在路面对环境造成污染,分别被罚2万元和3000元。
25日,泰安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三中队工作人员在泰明路南段巡查时,发现某建筑公司在泰明路东侧某项目建设施工中,对约2000立方米的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施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勘验,拍照取证。据了解,该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建设施工中,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无独有偶,24日,该中队接到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案件,北上高大街西段道路上有很多施工车辆遗撒的泥土。该中队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取证,发现该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是位于北上高大街西段南侧的一建设工地进出施工车辆沾带泥土所致。执法人员找到该项目负责人,给施工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按期对该道路进行清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施工单位300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