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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产生办法修正案获批
  • 2010年08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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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消息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该修正案将以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批准权和备案权,完成了对两个附件修正案的法定程序,这对推进香港的民主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如是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规定,2012年选举第四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名额,即每个界别增加100个议席,维持均衡参与的原则,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修正案中规定,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人数维持在选举委员会人数的八分之一,即不少于15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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