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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游起纠纷可回“家”投诉
青港澳建立消费维权联动机制
  • 2010年08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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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8月29日讯(记者 管慧晓)28日,青岛、香港、澳门三地的消保部门正式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构建起三地消费维权联动机制。今后三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青岛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将告别以往只能在纠纷发生地投诉寻求解决的方式,可直接向现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28日,青岛消保委、香港消委会、澳门消委会在杭州签署了《港澳青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标志着三地消费维权工作的协作进人一个新的阶段。据统计,近年来青岛与香港、澳门互动旅游的消费者每年不断增长,三地的消费纠纷投诉量也随之增长。但是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只能在纠纷发生地投诉寻求解决。

    由于香港、澳门与青岛互动的消费者大多只是短暂居留,而且商品的质量问题往往是在消费者回到居住地之后才出现。消费者与异地消费者组织往复传递有关凭据、证据等材料就会非常困难,维权成本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地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在三地维权联动机制建立之后,消费纠纷发生后可由当地的消费者组织将消费者的投诉材料、相关证据一并移转到消费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投诉地转告给消费者。例如,青岛消费者在香港发生消费纠纷后,可直接回青岛进行投诉,由青岛消保委受理并将材料和证据等转交给香港消保部门,问题解决之后由青岛消保委告知消费者。

    这种模式一方面便于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投诉并提供一切证据,有助于投诉情况的准确分析;另一方面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免去了消费者在两地之间往来奔波或沟通的费用。而投诉情况由投诉地进行审核也极大地避免了无效的投诉。此外,协议规定了材料的移转时间为15天,并由移转方消费者组织追踪调查处理情况,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维权服务,大大缩短了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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