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0日讯(见习记者 李梦娇 通讯员 田园 贾玉娟)租来的车辆不按时归还,反而将车抵押给他人换钱财用来还债和挥霍。8月27日,田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2月初,田某以自己驾驶证不在身边为由,托同乡朱某帮自己在某汽车服务公司租来一辆商务车。朱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借车合同”,合同上的租期为3天。然而朱某将车交给了田某后,田某并没有按照合同上的租期按时归还车辆。
直到2月下旬,田某开着一直没有归还的车找到朋友王某,以该车为抵押向王某借了20000元,约定归还期限为半个月。但田某拿了钱后又失去了踪影。4月8日,经人举报,田某在德城区一家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车辆被追回,并归还汽车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