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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30日内必须去备案
9月1日起执行,瞒报不报者将被处罚
  • 2010年08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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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宋珊珊)从9月1日开始,凡是出租房屋的,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必须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地税和市公安四部门将联合执法,发现瞒报不报的将进行处罚。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房屋,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据介绍,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对于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都有重要作用。

    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工作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都应当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地税、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各房屋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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