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见习记者 李梦娇 通讯员 蔡学英)两男子许某和王某在假释期间不思悔改,竟合谋为抢劫藏品杀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两犯一审判处死刑和死缓,两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工万余元。
2009年8月工3日工2时许,许某按照事先与王某的预谋,以卖给李某某旧版二角纸币为由,将其骗至庆云县城其租住房院内。事先埋伏于院内的被告人王某持铁棍朝李某某头部等部位猛砸,许某又恐李某某不死,持铁锨朝其颈部猛铲。
二被告人将李某某杀死后抢劫现金5600余元,旧版纸币、古钱币、纪念币等物品一宗,价值2工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犯罪情节十分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鉴于王某亲属庭后自愿交纳二万元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且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许某小,故对其可依法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系假释期间内犯罪,法院撤销假释,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