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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捐”的陈光标难成中国的慈善标杆
  • 2010年09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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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性、成熟的慈善文化土壤还没有养成之前,“单兵冒进”的慈善之举,最终可能无法在社会上促成某种群体行动。

    口莫言锋

    有着“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在其公司网站上刊出一封致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信,他在信中说,“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将不是捐出一半财富,而是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经济观察网9月6日)

    为此,有评论者乐观地指出,希望这位“中国首善”的“裸捐”之举,能够为中国富豪树立一个标杆,进而带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全新发展。然而,陈光标的“裸捐”真能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应吗?对此,笔者深感怀疑。

    事实上,类似于陈光标这样的“裸捐”,在近年来中国慈善界早已有先例。比如,2002年,中国文艺界名人牛群曾到公证处公证,说要把财产捐给中华慈善总会。此外,像陈发树、曹德旺等企业家都有捐款盛举。可事后证明,要么是“曲高和寡”,无人能和,要么则被怀疑是一场商业炒作,纯属制造噱头而已。

    中国式“裸捐”,难以成为富豪们的慈善标杆,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中国社会缺乏理性、成熟的慈善文化氛围。中国的慈善文化虽然源远流长,但是,由于中国的慈善历来都没有摆脱过“官办”的羁绊,以至于其数千年来所形成的慈善传统似乎一直都被某种自上而下的、非自觉的外在力量左右着。在这种文化氛围之下,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是很难从民众意识中自发产生出来,进而成为一种广泛社会共识的。在理性、成熟的慈善文化土壤还没有养成之前,“单兵冒进”的慈善之举,最终可能无法在社会上促成某种群体行动。

    其二,中国社会缺乏科学、深厚的慈善制度环境。在西方,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慈善制度体系,从法律上落实了公民的慈善知情权,确保了慈善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公正。反观中国,由于慈善立法上的滞后和规范上的不足,常常会使得人们对社会上各类慈善行为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试想一下,在一个连基本制度尚不完善的环境中,仅靠一两个慈善家出来“裸捐”一番,就试图能够唤醒中国富人们内心那颗沉睡已久的“仁慈之心”,这显然是一个很不现实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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