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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公共供水
擅自停供水 最高罚一万
  • 2010年09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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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6日讯(记者张纪珍)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停水前不通知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处罚o日前,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出台,对农村公共供水的一些问题给予了明确和规范o

    随着临沂农村自来水村村通工作的推进,供水工程管理、管网维护运营、水价制定等问题都需要规范和解决,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o

    在水价制定方面,该办法规定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o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o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o

    对于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o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o

    此外,如果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或者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水利部门可以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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