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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可以有善意制度别“跑偏”
  • 2010年09月07日 作者:
  • 【PDF版】

    胡修文

    21岁的李花是盐城某高校在校生,今年4月,经济窘迫的她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李花到派出所投案。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根据新实施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做出半年考察期内,李花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9月4日《扬子晚报》)

    消息一出哗然一片,虽然有人怀疑“种善能否得善”,但也有许多人认为对一念之差且平常行为端正、积极向上的大学生网开一面,能起到道德的正确引导作用。的确,李花盗取2000元钱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按照严格的法律执行,她恐怕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但是,盐城市对其做出“以善代刑”的决定,的确没有违背法律的终极目的。

    其实,这种“以善代刑”的实践已有先例。7月13日《法制周末》报道,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虽然这种制度不太符合“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传统认识。但是,不可否认,这种善意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挽救一些因一念之差而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如果这些得到“特殊待遇”的人能够及时反省,并感念于这种宽容的话,的确比一棍子打死更有挽救意义。

    当然,在这种“以善代刑”制度没有完善的时候,相关单位还是要慎用。对李花而言,检察机关将其“一科不挂”也列入考察项目值得商榷。作为一名大学生,“一科不挂”是她个人应该追求的学业范畴。从这一点上讲,检察机关在做出“以善代刑”决定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察这个人对整个社会的“大善”。

    虽然“以善代刑”可以作为法律创新的试验田,但是,在做出这种决定之前和之中,相关单位应该制定一个更加严格、明晰和合理的考察内容。一方面要解救失足者,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善意制度从实践到完善依然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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