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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潜入农家院找吃的
—小伙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 2010年09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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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6日讯(记者陶相银 通讯员 吕竹梅 张菡)穷困潦倒的无业青年冯某难忍饥饿,先后五次潜人农家偷吃的。虽然仅偷了鸡蛋、花生等物品,总价值不过900余元,但因其连续作案五次,被环翠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目前,本案已移交环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解释,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自德州的19岁青年冯某于今年4月份来威海打工,因为没有身份证,数次求职未果。身无分文的冯某难忍饥饿,从4月下旬至5月19日落网的期间,他先后五次窜进张村镇附近的农家盗窃。冯某交代,他每次进人农家总是先找吃的,在被盗者的家中炒鸡蛋吃,吃完后再将鸡蛋、花生等食品提走。根据警方的取证,张某有两次仅盗窃了约一斤鸡蛋,另外三次盗窃中,也多是盗窃花生、花生油等食品,盗窃的现金仅有30元。虽然他也盗窃了几包高档香烟、三部旧手机、一双旅游鞋,涉案总价值也不过970元。但因冯某连续盗窃五次,环翠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据环翠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解释,山东省将1000元作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一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而时常小偷小摸也并非意味着只能接受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可断定,冯某尽管只是为了偷吃的,且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较小,但其在一个月内五次人户盗窃的行为,显然已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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