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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调整社团主管单位
  • 2010年09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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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6日讯(记者 陈鸿儒 通讯员 李银生 常文宝)济宁市民政局近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管,重新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管职责,建立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

    去年济宁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机构改革,有些政府部门的机构予以合并,职能和人员都发生了变化,为此济宁市对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明确。同时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社会团体的组织建设、财务管理等都将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

    此外,对于社会团体违章经营、私自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将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建立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联络科室和1-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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