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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1·02”爆炸案昨一审宣判
三入以爆炸罪获刑,其中—入获死缓
  • 2010年09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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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7日讯(记者 王颜 通讯员张刚)7日,宁阳“1′02”农行爆炸案—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以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和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

    7日下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将判决书下达到三名被告人张某、高某和许某手中。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张某、高某、许某预谋采取爆炸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后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于银行营业厅门口引爆,造成二人重伤、—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三名被告人利用银行储蓄所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先后预谋采取持枪、爆炸手段抢劫金融机构,并为实施抢劫选择作案目标、购买作案工具、制作爆炸装置,从预谋、准备到实施爆炸行为时间长达四个多月,其犯罪并非出于偶然,初次犯罪亦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张某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许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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