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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出租房屋不管理,济南137名房主遭处罚
违法出租房屋可能被拘留
  • 2010年09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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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7日讯(记者杜洪雷 通讯员 宋超商鹏 王文倩)近日,济南市公安机关集中对137名“只出租、不管理”、拒不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的房主依法进行了处罚。据相关法规,房主违法出租房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济南市拥有多套住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租赁房屋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一部分房主只出租、不管理,不仅不及时对房客登记备案,督促办理《暂住证》,甚至对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所出租的房屋从事不法活动也置若罔闻,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隐患。

    近期,济南市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出租房屋的集中清理整顿。9月3日上午,民警来到岔路街小区的一处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住宅已经出租,房间里只有两个承租人。民警了解到,住宅的房主没有登记承租人的信息,而且也没有到派出所备案。

    随后,民警迅速联系到房主。民警向房主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之后,对该房主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房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在房屋出租后,房主应立即详细登记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在3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如房客系暂住人口,房主还应立即督促或带领房客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根据清理整顿的结果,济南市公安机关近日对137名“只出租、不管理”、拒不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的房主依法进行了处罚。这部分出租房屋房主分别被处以罚款、警告、责令停止出租等不同类型的处罚。

    据悉,公安机关将继续强化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房主,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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