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曲阜9月7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通讯员 冷西金刘卫成)孟某在工地打工时摔伤头部,拒绝住院治疗。后孟某病情发作,雇主赵某拒绝赔偿,孟某将赵某告上法院,曲阜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孟某40%经济损失,赵某不服,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某受雇于赵某从事建筑工作,2008年4月,孟某在干活时,因钢管滑落砸伤头部,赵某带其到卫生所进行清创缝合,但未做其他检查,赵某支付了医疗费。孟某伤势好转后继续跟随赵某干活。2008年5月,孟某从3米高的架子上摔落,头部再次受伤,赵某将其送至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孟某未同意,并在病历“拒绝住院
后果自负”后签名,回家休养治疗。同年6月,孟某出现神志不清症状,又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住院35天,花费8500元。2009年3月,孟某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两次受伤,致其慢性硬膜下血肿为由,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工0000余元。
曲阜法院认为,孟某慢性硬膜下血肿与第一次受伤有因果关系。赵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二次受伤后,经诊断已明知自己患有慢性硬膜下血肿,但拒绝医生住院治疗的建议,对病情加重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赵某承担4成责任,赔偿孟某4000余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