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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出台
10月起养老保险可跨市转接
  • 2010年09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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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8日讯(记者李文鹏 通讯员 张晓巍 范粟)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出台,其中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此前的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这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此举有利于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

    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对于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二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据了解,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已开始施行,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解决了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影响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特别是维护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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