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热线消息(记者赵松刚)因一起交通事故,河北的周志忠向青州市交警大队预付了14万元的保证金,后被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走。然而,在判决周志忠不承担责任10个月后,他的保证金仍没讨到手。
9日上午8点半左右,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镇南高海村的周志忠来到青州市人民法院信访办,要求法院退回他于2009年6月19日交付的14万元保证金。
2009年6月17日晚上10点多,周志忠驾驶单位的大货车,在309国道青州造纸厂路口处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耿某和乘车人郄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办案民警进行询问调查时,周志忠叙述,当时他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时,东西方向的信号灯是绿灯。
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面写着“由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已死亡,路口又无监控录像,致使当事人周志忠反映的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
2009年6月19日,按照规定,周志忠向青州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交了14万元的保证金,后被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取。
2009年11月25日和2010年1月5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对乘车人郄某的家属和耿某家属的诉讼分别做出判决。记者看到,周志忠出示的第935号判决书第四条写着“被告周志忠不承担赔偿责任”,第922号判决书第四条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按照规定,周志忠应该拿回14万元保证金。可是,在周志忠到青州人民法院要回时却被告知“这些钱已经给原告的家属了。”周先生不解:“明明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钱就该还给我,怎么能交到原告手里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