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9月9日讯(记者 王海龙)企业效益增长,职工工资也要增长。9日记者了解到,济宁市出台《关于规范企业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规定企业效益增长1%,职工至少加薪0.2%。
作为具体的执行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推动建立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完善欠薪保障制度,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落实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欠薪行为。
同时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采取变相手段克扣或拖延发放;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休息和休假时间。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