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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控设施保护写入法规
此前尚无破坏实例
  • 2010年09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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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9月9日讯(记者 冯荣达 通讯员 颜环政)近日,记者从烟台市环保局获悉,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与准确性,针对个别企业或个人擅自破坏污染源监控设施,对环保执法造成不利的行为,省环保厅、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此类破坏行为严肃查处。烟台共有200多个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被纳人法规保护,以后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将有处罚依据。据了解,此前烟台尚未发现—起破坏实例。

    市环保局监控分析科科长付春告诉记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监管环境与控制污染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为环保部门提供最直接的执法依据,比如哪个企业违法了,自动监控设施会有所记录,进而提供证据。目前,烟台市已经建成2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其中市区11个,县市区13个;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点2个;全市重点企业环境在线监控设施180多台。从2008年4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式上岗以来,截至目前,烟台尚未发现—起破坏实例。今后,这些污染源监控设施都是重点保护对象。

    据了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如发现有破坏行为,将依据以下规定处罚。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

    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盗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使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以及其他方式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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