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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置业课堂
收楼、 办证、 面积误差、 规划变更成问题焦点
购房合同遭遇 “陷阱”
  • 2010年09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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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诉说系列房产合同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置业过程中“问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收楼、办证、面积误差、规划变更等方面。业内专家归纳总结了近期出现的各种不合理条款,逐条进行解读和释疑。

    面

    收验户多、房屋实测分

    好,量,最质程工。:购房者签约时宅住和是竣工验收备案表表积。维权建议表留意关于交楼标准的条款以房管局示范文本的规定为准尽量避免变更交楼标准

    延长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

    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后540日内办妥房产证。

    律师解读:该条款延长了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房管部门示范文本中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之日起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

    维权建议:购房者签约时要特别关注关于办理房产证期限的约定,注意工作日和日历天的表述,尽量避免延长开发商的办证期限,以免权利受损。

    约定房屋发生面积误差时不退不补

    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实行一口价的计价方式,如房屋实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双方确定互不追究面积补偿款,互不进行多退少补。

    律师解读:该条款约定房屋发生面积误差时不退不补。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能更早更准确地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处于优势地位。当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知悉房屋实际面积时,即使房屋存在面积误差,也难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取得补偿。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购房者可能会面临巨大损失。这显然侵犯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

    维权建议:购房者签约时要小心审查关于面积误差的条款,以免出现房屋面积误差时难以向开发商索赔。

    限制购房者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加大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损失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商品房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开发商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开发商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开发商应在购房者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律师解读:该条款将购房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严格限制为:开发商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而房管局示范文本对该期限未作规定;将开发商向购房者退还购房款的期限规定为:购房者解除合同并办完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与房管局示范文本规定的“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购房款”相比,大大延长了开发商退款的期限;免除了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利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义务,并且规定解除合同引起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与房管局示范文本相比,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使得购房者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维权建议:购房者签约时要谨慎审查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尤其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退款期限、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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